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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推出市场主体住所“一照多址”登记新规

来源:聊城日报  2025-02-14 1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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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林晨) 2月12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新出台的《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市行政审批局四级调研员冯磊介绍了《细则》中提到的“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申报承诺制”等新举措。

  “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因业务拓展在全市范围内其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在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上增设多个经营场所,无须再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是,“一照多址”仅适用于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适用范围限定在聊城市内。实行“一照多址”的经营主体,应在其备案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展示已标注“(一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或“企业码”。

  “一址多照”是指在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注册多家经营主体,办理多张营业执照。通俗地说,一个门牌号码可以登记不同的经营主体,甚至一个楼层、一间办公室可以登记多家企业,这可以有效减轻创业人员的房租压力,实现“轻资产”创业。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多家企业的地址必须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且有合法明确的物理分割。涉及有关行业领域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申报承诺制”指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仅需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即可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我市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承诺制:一是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在线查验的;二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是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是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合同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编辑: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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