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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3-08-04 0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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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发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聊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聊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工作专班

  接到《关于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后,聊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专题调度。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出租汽车及法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专班,为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召开会议部署

  工作专班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列明了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以及时间节点,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切实提高《办法》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聊城市交通运输局通过走访企业,询问用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并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召开了《办法》立法后评估精准点评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法律专家等参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四)起草论证报告

  工作专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条与上位法进行比对,结合调研情况梳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形成评估结论进行上报。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一)总体情况

  巡游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目前,全市共有巡游汽车企业32家,巡游车2880辆,从业人员5000余人。市城区1416辆出租车,实际运营1332辆,归属9家企业经营,从业人员近1500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聊城市出台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施行四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推进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使得聊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渐步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二)立法技术方面

  经过评估,《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需要。

  (三)贯彻落实方面

  一是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办法》出台以后,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市长令发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主城区各个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开展了专题业务培训、局城市交通科定期调度《办法》落实贯彻工作、局法规科每年组织案卷评查活动,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利用每年12月份的法治宣传月,对《办法》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参与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规范性条款执行情况。自《办法》实行以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日常的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能够自觉运用该《办法》从事其经营行为,切实提升民众出行的安全感。一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市城区经营期限为 8 年,并无偿使用,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期限到期后再执行。”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运营期限,有效缓解了经营者的运营压力,得到了运营者的一致认可。二是根据《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熟知当地的人文、地理、交通等情况,按照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二)服从行业管理机构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按规定参加例会培训、继续教育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或相应电子证件,当班驾驶员信息通过车内服务质量监督卡(台)实时显示;”等内容,及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导盲犬除外);(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等内容,分别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运营及乘客乘车规范有了明确规定,有效遏制了出租车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提升了服务质量,为出租汽车日常监管起到了有力保障,保护了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根据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申请所具备的条件,把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准入关,有效稳定出租市场秩序,为出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上位法修改后,《办法》个别条款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以上修改导致《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二)存在部分条款,字词表达准确性有所欠缺。2019年机构改革后,《办法》中部分部门职责做出相应改变,已经变更或者合并的需要更换,以增加《办法》的严谨性、规范性。

  (三)出租汽车的技术监管手段相对滞后。随着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出租车车载技术设备已经不能满足监管的需求,所以明确了能够记录服务过程的视频音频等信息化设施。

  (四)从业人员携带随车证件相对繁琐。运政系统的升级改造,对道路运输证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证进行了电子化,提升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又减少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原条款内容不利于优化行业的营商环境。

  四、评估建议及结论

  《办法》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四个方面入手,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取得方式、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取得、注销和撤销以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行为要求,规范了乘客乘车要求,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实施四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形成了政府主导、公众遵守、相互监督的良好局面,达到了立法的作用和效果。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根据上位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改后,《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办法》中相关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三是相关罚则上位法中修改相对频繁,因此《办法》第八章不在本《办法》中体现。对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的,按照上位法执行。

编辑:苏永乐
校对:顾杨洋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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