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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引争议,消协积极来调解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5-03-15 1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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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洛阳某影视公司负责人来电反映:2023年底,临清市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租赁来电人影视设备,价值8万余元,租赁费为5779.9元/月,但现联系不上商家,设备和租赁款项均未归还,来电人请消协帮助联系承租方,并归还租赁设备,支付租赁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承租方了解具体情况,经查双方已订立电子合同,承租方目前拖欠两个月的租赁费用,租赁设备且未归还。经临清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承租方同意归还设备、支付租赁费,来电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纠纷解决。

编辑: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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