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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董女士反映,自己在东阿县某窗帘店购买的窗帘,清洗窗帘时发现掉色严重,影响使用,在购买时商家承诺过该窗帘不褪色,现联系商家未果,董女士希望部门介入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董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后前往窗帘店进行调查,并与商家沟通。商家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图逃避责任,工作人员经过和商家多次沟通,最终商家同意给董女士免费更换新窗帘,并承诺如再次出现掉色问题则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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