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专题 > “聊诚护航·安心消费”2025聊城3·15维权在行动 > 曝光台 >
【案件简介】2024年7月,老年消费者王某去莘县某药店购买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在服用3个月后,意外发现产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维生素E,瓶身标识显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黄褐斑),适宜人群是有黄褐斑者。王某瞬间慌了,感到上当受骗,遂找药店交涉,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80元,被拒绝,在多方诉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药店确实将某品牌天然维生素E销售给王某,经调查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协会支持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此,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
2025-03-21 17:22:15
2025-03-21 17:21:39
2025-03-21 17:06:39
2025-02-13 10:19:29
2025-01-03 09:12:18
2025-01-03 09:11:38
聊城新闻网 2006-2025 版权所有 聊城市新闻传媒中心/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240004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iufei@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