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我市将对工伤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上调。
调整的具体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有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按照文件规定,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待遇调整,人员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领取相关待遇资格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补发待遇将在2023年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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