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8月7日高唐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高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压式除尘设备一套火花探测装置断电未使用,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24日,高唐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员工刘某正在固定动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刘某进行询问,并查询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系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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