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
要闻
视听
图说
热线
部门
县域
数字报
看电视
听广播

您的位置:首页>要闻 > 聊城政情 >

聊城开通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绿色通道

来源:聊城日报  2022-08-06 18:51:01
A+A-
分享

   本报讯(记者 王军豪)8月5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贡献社矫力量。

  《办法》共20条,坚持“公开公平、依法依规、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原则,对聊城市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和检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通过“黑白名单,宽严相济,一松一紧”的方式,充分体现治本安全观和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权益。
  《办法》将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请假条件的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白名单,并严格限定经营性外出情形,同时明确将实行严管或者重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禁止外出黑名单,既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权益,又能引导他们自觉牢记身份、服从监管。
  《办法》规定,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跨市、县活动,申请外出时间不超过7日的,司法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两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但同时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从事经营活动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情形的,不予批准;已经批准的,立即撤销并要求其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取消其适用本《办法》的资格。
  《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每日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App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超出批准外出活动区域,不得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如违反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终止其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视情节分别予以训诫、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办法》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又通过科学划定行为边界,确保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体现出社区矫正的“柔性”,维护了刑事执行的“刚性”,张弛有度,监管有序,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编辑:顾杨洋
审核:刘 飞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聊城新闻网 2006-2023 版权所有 聊城市新闻传媒中心/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180030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cxw@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