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聊城市区现行的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现对市区轻型货车(轻型厢式货车、皮卡车、轻型自卸货车除外)通行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范围,是在聊城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除轻型厢式配送货车、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轻型自卸货车之外的所有轻型货车。
二、轻型货车(轻型厢式货车、皮卡车、轻型自卸货车除外)每日7:30-8:30、17:00-19:00在市区的禁行区域,由原来的“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北外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以上道路),调整为“站前街以东、财干路-黑龙江路以南、中华路以西、松桂大街以北”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道路)。轻型货车(轻型厢式货车、皮卡车、轻型自卸货车除外)在办理市区通行证后,可在禁行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24小时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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