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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老赵庄人民法庭:当庭调解化赊购纠纷

来源:聊城日报  2025-03-03 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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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王希玉 李婷)在农资交易中,不少买家会采取赊欠方式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待收成后再给付货款。2月24日,临清市人民法院老赵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农资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过付涉案款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张某乙在张某甲处购买价值700余元的种子和化肥,却始终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张某甲多次催讨未果后,无奈将张某乙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老赵庄法庭法官在了解原告张某甲诉求后,与被告张某乙联系,查证情况。张某乙表示对事实无争议,但称不付清货款是有原因的,张某甲所售的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其粮食减产,自身损失不少,且张某甲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导致自己家人受伤,使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承办法官意识到,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甚至可能将矛盾激化。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是妥善解决这起纠纷的重点。

  “造成粮食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一定是种子质量有问题,且案件本身的标的额并不大,如果启动司法鉴定流程,需要缴纳鉴定费用,耗时也很长,这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负担,不如坐下来协商解决,得到大家都能认可的结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向原告张某甲指出其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通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原告张某甲认识到其催要货款过程中导致被告张某乙家人受伤的行为不妥,主动提出减少货款数额。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乙当庭给付张某甲300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当庭调解化干戈,即时履行解纷争。该案的成功调解,同步实现化解纠纷与落实案款的双重效果,既彰显了司法的“速度”与“温度”,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涉农案件无大小,桩桩件件系民生。”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继续运用法理、事理、情理,及时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辑:郭艳娜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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