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希玉 李浩昕) 9月19日,在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通过债权转让,巧妙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三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某某与临清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聊城市某轴承公司、临清市某棉纺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临清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聊城市某轴承公司、临清市某棉纺织公司同意分期偿还黄某某借款本息合计5645093元。因三家企业到期未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内容,黄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林忠良分别向黄某某和三家企业的负责人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倾听双方诉求和履行协议中存在的困难,总结分析出此案执行的四个难点:一是执行标的额较大,因被执行企业长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标的额已经超过600万元。二是可供执行财产单一,可供执行财产仅为被执行企业名下土地厂房,除此之外几乎没有足以满足执行标的的财产。三是财产权属争议复杂,此案不仅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涉及案外人实体权益。案外人系使用被执行人案涉厂房用来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期间涉及房产转让,案涉厂房权属争议复杂。四是案涉企业处境艰难,案中聊城市某轴承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该案为所有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若以此案对其土地厂房进行处置,将导致被执行企业及案外企业彻底失去回旋余地。
如何化解多难局面?林忠良多次实地勘察走访,洞察风险,平衡利益,积极与执行裁决法官商议,通过裁前沟通制度,巧妙转换思路,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案外人接手申请执行人债权,被执行企业以经营成果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奔走协调,消除顾虑。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多方磨合,黄某某最终与案外人顺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案外人亦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约定的对价共计650万元。至此,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该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创新方式,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让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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