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
小红和小明离婚后,带着两岁的儿子嫁给了大强。
小明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抚养费,小红与小明倒是相安无事。
直到有一天,小明与朋友聊天,朋友说:“小明,你每个月拿2000元钱给大强养儿子?”
小明说:“虽然我跟小红离婚了,但儿子还是我儿子,大强也就是一个后爹。”
朋友说:“拉倒吧,你儿子现在改跟大强姓了,跟你都不是一个姓。”小明一听大惊失色,赶紧找到小红求证。
小红说:“对啊,跟谁姓是孩子的自由!孩子现在就跟大强亲,他愿意跟大强姓,你管得着吗?”
小明气得直跺脚,说:“行,既然是大强的儿子,这抚养费我就不掏了。”
微剧点评
小红能否单方给孩子改姓氏?小明能否由此拒付抚养费?民法典说,均不可。
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实际上,姓名开始的决定权在于父母,而非子女。对于姓的选择到底是随父还是随母,以及名的确定,都是父母协商之后达成一致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情形时有发生,而这往往会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并以拒付抚养费作为抗议手段。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原则上,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应由父母一致同意。所以对于“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母姓氏”的情形,法律应作否定评价。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变更子女姓名,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如果公安机关未予恢复,则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如果变更姓氏对子女更有利,父母一方有权单方变更。
此种情况下,不同意变更姓氏的一方无权请求子女“再变回姓氏”。其原因在于,但凡涉及未成年人之事,都要首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因此,是否应该变更子女姓氏,主要考虑几个方面:1.是否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2.是否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比如为了子女更健康成长而迁移户口、入学受教育等原因而变更子女姓氏);3.未成年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尤其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本剧场中,小红擅自将孩子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小明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孩子姓氏。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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