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没亮,老秦便爬起来开始扫雪,待到六点天刚亮时,一条路便出来了。老秦计划一直扫到好走的宽柏油路上。
彭三骑着电驴子,打旁边经过:“老秦哥,你这要扫到猴年马月?”
老秦手里活没停,道:“扫到看见俺家乔乔。”
“乔乔今天回来啊?得,我帮你一起扫吧。”说罢,彭三下来跟他一起扫起来。
差不多看到前面柏油路的时候,老秦停下,刚要歇歇,就听“咚”一声,他回头一看,彭三摔地上了。
老秦扔下扫帚,小步跑过去,就要把彭三架起来。
彭三赶紧道:“等会儿,等会儿,等我缓缓。”
老秦松开手,看着坐在地上的彭三道:“你看你,帮个忙还净帮倒忙,活没干多少,又给添麻烦。”
彭三两眼一瞪:“你个老瓜登,咋恁没良心哩。”
他俩一起长大,自小相互调侃,嘴上谁也没让过谁。
可老秦还是担心,拉着他去了村门诊。
病床上,彭三嘴不闲着:“你看你长得跟狗熊拉的粪似的,咋就生出俺乔乔这么好的闺女?俺要是乔乔才不回来看你!”
老秦道:“那是,鹏鹏也是这么想的。”
彭鹏是彭三的独生子,让彭三一铁锹拍得再也不回家了。
彭鹏随他爹,脾气硬得很,一周给他妈打一个电话,硬是三年没回家,也没跟彭三通过话。
这会儿,老秦一句话戳他肺管子上,彭三不再说话。
老秦道:“三儿,要我说,你给彭鹏打个电话问问他今年回来不?实在不行,你道个歉。”
“哪有老子给儿子道歉的?当初让他去考县政府,多好的活儿,非要去什么广州打工,我没一铁锹拍死他就不孬。”
“爸!”门口一声清亮的喊声,乔乔站在门口,往里瞧。
“哎哟,我宝儿回来了。”老秦赶紧过去,拉她进来。
乔乔看了看床上的彭三,叫了句“叔”,然后往身后看了看,喊道:“赶紧过来,别让我急眼啊。”
老秦正好奇是谁,便见彭鹏有点不情愿地跟着进了门,走到床边。
彭三多年未见儿子,先是震惊,马上又生起气来。
乔乔一个眼神飞过去,彭鹏赶紧不情愿地叫了一声:“爸!”
这声“爸”一叫出来,彭三眼泪差点下来,却又硬气地说:“你走就行,走得远远的,我就当白养了。”
乔乔见状,笑了,说:“三叔,别生气了,彭鹏以后离你近了。”
彭三闻言一下坐起来,紧接着痛感传来,“哎哟”一声又躺回去:“咋?你要留在县里啦?”
乔乔还是笑:“叔,比那还近,你再猜猜。”
“乡镇?”
乔乔还是笑着没说话。
彭三这下坐不住了:“回村里?不行!你可是大学生,怎么也不能再回农村啊。再说,你老大不小了,这会儿回村咋寻媳妇儿?”
彭鹏见他又犯轴,脖子一梗:“我还就回村,怎么着吧你。”
乔乔软软地踢了他一脚,眉毛一挑:“别犯傻哈。”
这下轮到老秦坐不住了:“乔乔,你跟彭鹏搞对象了?”
乔乔笑了,说:“是啊,爸,想这次回来跟您说呢?您觉得行不?不行的话,我立马踹了他。”
彭鹏闻言赶紧看向老秦,老秦看了看乔乔跟彭鹏。彭鹏是自己看着长大的,这小子人品好、心眼实,还有学问,最重要的是打小就听乔乔话。可是乔乔是像自己眼珠子一样宝贝的闺女啊,真是有些为难。
彭三却是万万没想到,心想自家这儿子真是有本事,乔乔是自己看着长大的,村里女大学生就她自己,有学问、有脑子,这事好!他抬头一看,老秦没吐口,登时就着急了:“哎,老秦,你赶紧啊,我今儿还为你摔成这样了,要不你得赔我。”
老秦白了他一眼:“你这老登,赔你这腚锤子行,还想让我赔一个闺女?就你这怂样,也不知道咋生出彭鹏这么好的娃。”
乔乔一把抱住老秦的胳膊,说:“爸,我们几个都商量好了,今年陆陆续续都回来,建设新农村,建小学、盖大棚、修马路。总之,咱村里日子会越来越好。”
老秦看着乔乔的笑脸,他听不懂,但他相信这个打小就有出息的女儿。
他透过窗,看着那条路,他觉得扫得挺值当。
彭三顺着他的眼光,也看向那路,他觉得摔得挺值当。
微剧点评
彭三受伤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答案是应由老秦与彭三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该法条对旧法有所修改,更明确了对于帮工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一般来说,婚丧嫁娶、搬家农忙等等,邻里之间、同村之人,都会搭把手。免费为他人帮忙的人,叫帮工人;获得他人帮忙的人,叫被帮工人。一旦在帮忙的过程中出现帮工人自损的情况,完全让帮工人承担或完全让被帮工人承担,都不合适,所以法律规定,按照各自过错承担。当然,有些人本身就很毛糙,帮人干点活不够添乱的,那被帮工人可以事先拒绝,一旦拒绝,则即便出现损失,也无须承担责任。不过,这种拒绝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产生损失,那么被帮工人按照“帮了多少忙”给对方多少钱,多出的部分,不用管。
在本剧场中,老秦打算打扫积雪,彭三免费为其提供帮助,在打扫过程中受伤,老秦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彭三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两人对损失产生均有过错,则应当据“错”定责。
剧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版有些文字涉及方言,仅用其音)
2024-08-01 09:05:11
2024-08-01 09:00:04
2024-08-01 08:59:32
2024-01-26 09:11:53
2023-12-17 10:07:34
2023-11-03 08:45:22
聊城新闻网 2006-2023 版权所有 聊城市新闻传媒中心/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180030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cxw@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