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管理局通报
2024年6起餐饮油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口路某餐饮门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东昌府区柳园街道陈口路某餐饮门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某烧烤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东秀水路路北某烧烤厂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烧烤厂油烟排放浓度为2.2mg/m³,超过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某个体工商户露天烧烤案
聊城高新区九州街道某个体工商户存在院内露天烧烤行为,造成油烟无组织排放,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和露天烹炸,禁止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和露天烹炸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烧烤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东阿县某烧烤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酒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莘县某酒店在莘县振兴街经营作业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大排档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清河东路某大排档正常作业期间油烟排放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2.8mg/m³,超过《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规定的小型规模1.5mg/m³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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