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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为事故车, 卖方是否构成欺诈?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6-03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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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唐县汇鑫街道居民黄某:我和韩某均是二手汽车经营者,我经实地验车后,与韩某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已知晓并接受车辆的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以27万元打包价格购买韩某的7辆别克牌小型轿车。两个月后,我查询车辆出险记录发现,其中两辆车为事故车。请问韩某是否构成欺诈?

  答: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须具备四个要件:1.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二手车的既往背景及使用情况,本身便存有变数,黄某作为常年从事二手车生意的专业人员,对二手车是否存在事故、水淹等情况,结合成交价格、专业知识和多年经验,有所预判。且黄某对车辆进行了实地查看,对车辆情况有了全面充分的了解,亦可在验车时查询车辆的出险记录来检查车况,但他当时并未查询。若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韩某在交易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韩某不构成欺诈。

  (供稿:高唐县人民法院 孔凡章)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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