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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5-23 1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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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共借十万块钱,朋友说:“老规矩,年利率14%,扣你半年的利息七千元,给你转九万三千元,你给我打十万元的欠条。”老程心想,现在这行情,一没房,二没厂,银行不给借,私人不愿借,转了一圈能借着钱,就算不错。

  所以,签字的时候,老程还挺高兴。

  老程是个守信用的人,一直都按时还利息。

  到了第三年,不承想,赶上疫情了,老程连利息都拿不出来了。

  朋友上门讨要,老程好面儿,没言语。

  老程媳妇儿拿着计算器,坐在他俩跟前,开始算账。

  “老程每年都给你一万四千元,可是你当初就给了九万三千元。第一年,本金是九万三千元,利息应该是一万三千多元,还本金九百多元。第二年,本金是九万两千多元,利息一万两千多元,还本金一千多元。第三年……”

  朋友一把摁住计算器:“嫂子,你这不对,老程借的是十万元,那七千元是提前扣半年的利息啊。”

  老程媳妇儿说:“你咋不提前扣八年利息呢?那样,你不仅不用给钱,我们还得倒给你一万多元。哪来这么好的事儿?”

  微剧点评

  预先扣除利息对吗?民法典说,不对。

  民间借贷中比较流行的一种借款方式:双方约定借钱,钱没到账,先扣除一部分利息,这叫“砍头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由此可见,民法典禁止“砍头息”。

  利息是借款人支配并使用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如果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无疑是给借款人利用本金的资金条件设定限制。说白了,人家还没用本金,凭什么给你利息。这也是民法典禁止“砍头息”的根本原因。

  剧场中,老程跟朋友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老程也愿意在预先扣除七千块钱利息的前提下,同意按照朋友说的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借钱。但这种“愿意”,在民法典上是无效的。

  老程跟朋友之间的欠条上写的十万元钱,这个数是无效的,真正转的九万三千元,虽未签字画押,但确是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双方应该按照本金九万三及利息14%来履行借款合同。

  老程每年支付给朋友的一万四千元,除应支付的利息外,剩余款项应当抵作本金或者朋友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给老程,至于选哪一个,选择权在老程。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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