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跟小明是一个村的,大强见小明整天闲着没事干,便说:“小明啊,你以后跟着我干吧,我带着你开挖掘机给人家拉土,一个月给你4000元钱。”小明欣然答应了。
两人分工明确,大强负责在路边拉活,与客户谈好价钱后将挖掘机租给对方使用,让小明当司机进行作业,完成作业后,大强与客户现金结账。
有一天,小红的住宅内需要一台挖掘机装载渣土,于是与大强协商,由小明开挖掘机装渣土,1小时100元,干完结账。
然而,在作业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渣土堆上摔了下来,受伤住院了。
出院后,小明把大强和小红都告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微剧点评
大强和小红该不该赔偿小明的损失,那得弄清楚三者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个人)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都属于劳务供给合同,都属于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责任承担者。如果认定(个人)雇佣关系,劳务者(注意此处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务者”,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认定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承揽合同重在结果,要求“劳务成果”,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所以法律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承揽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完成主要工作;雇佣合同重在过程,只要求提供劳务过程,劳务提供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所以受雇者提供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仅提供劳务不得请求报酬;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约提供了劳务,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这个差别使得承揽人负担的风险要大于受雇人。
3.当事人之间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决定了对外侵权和对内追偿的承担主体。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故如果承揽人因从事承揽事项而侵害他人权益或造成自己受损,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提供劳务,原则上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如果提供劳务时侵害他人权益,由雇主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致使自己受损,则双方应该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本剧中,小明与大强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从双方口头约定来看,小明是大强所雇司机,负责驾驶大强所有的挖掘机在现场施工,并接受大强每月给付的报酬,根据大强的意志完成工作,受其监督、服从指示,大强可以随时干预小明的工作。由此可见,二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大强与小红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从双方之间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大强以其自带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小红要求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司机小明仅对大强负责,所以大强与小红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承揽期间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承揽人大强负责,定作人小红无需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责任。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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