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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一起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要点!

来源:聊城政法  2024-05-07 1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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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九个章节,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带你一起重温法条要点!

“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二条)

“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条)

  

“软暴力”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同时,要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羁押方式差异化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慎用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法院裁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重点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如有“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等六类行为,将开展全面调查。(第五十条)

构建“线索移送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

构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联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建立“财产调查制度”

  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五条)

合力加强反洗钱力度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七条)

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从重处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六十七、六十九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

明确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人员的保护措施

  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等多项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六十一条)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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