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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职业放贷人?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3-14 1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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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开了个小超市,租的别人的门面,三年赔了个精光。

  亲戚朋友没人愿意借给他钱,怎么办呢?

  最后,张三一咬牙,去找李四。

  李四是谁?李四号称“小银行”,长期放贷,利息顶格儿要,除此无业。

  张三没办法,从李四那里借了20万元,年利率40%。

  钱虽然借到手了,但张三一年挣的钱都不够还利息。

  转眼到了还钱的时候,张三傻眼了,这一年忙活下来,光给李四打工了,啥也没落着。

  张三还不上利息,李四就坐在张三的超市门口,不吵不闹,也不拦人。可李四是出了名的“小银行”,来来往往的人都认识他,谁也不愿意惹麻烦,所以没人进超市,都绕着走。

  眼看着这种情况,张三也没法报警,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微剧点评

  其实,张三没有必要按照约定向李四支付利息。为什么呢?因为他俩的借款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张三只需要还给李四本金和法定利息即可。

  有利益便会埋下恶的种子,尽管国家一再禁止,但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较活跃状态,也催生了一个游走在“灰色地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对于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在法律层面上包括两点:

  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这是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在于,职业放贷人所成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法上的认定需要注意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本案中,李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属于职业放贷人,他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无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剧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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