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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入户盗窃六百元领刑七个月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4-01-31 1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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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王希玉 孙文达)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了一时贪念,抱着发现不了,甚至发现了也顶多是违法的心理,却偷成了犯罪。1月2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还不到30岁,常年游手好闲,曾因犯盗窃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张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2023年9月的一天,他正赶上手里缺钱,便通过爬树、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现金600多元,后挥霍一空。因被害人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偷了才几百块钱,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那如何构成盗窃罪并被判的这么重呢?首先,张某是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没有数额要求,而且性质恶劣。其次,张某系累犯,不适用缓刑,且增加基准刑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后,法院结合从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年纪轻轻,本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张某仅因为一时手里没钱就再次动了贪念,走上犯罪道路,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改善生活,获得幸福,从杜绝小恶开始,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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