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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把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5-15 17: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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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鞠圣娇

  亲朋好友之间,经常会互借东西,但是有一样东西不建议你出借,那就是医保凭证(医保码、医保卡),这是为什么呢?

  “出借医保码、医保卡给他人,看起来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情,但实际上却是违法行为。因为医保卡、医保码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凭证之一,里面有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社保编号等信息,一人一码(卡),所以其和身份证一样,只能本人使用。”5月14日,聊城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这就是定点医疗机构为什么会核实参保人信息的原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而且,医疗保障凭证借给他人购买药品,有了他人的购药信息,持卡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就会受到一定影响。

  如果老人存在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实施后,参保职工可以通过绑定自己的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来实现个人账户余额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需要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但近亲属仍然需要使用其本人的医保卡就医。

  聊城市医保局基金管理科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平时要注意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卡、医保码,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十严禁”、个人使用医保基金做到“五不可”。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具体为: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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