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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保科问题解答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5-03-04 0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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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开展耕地不合理流出整改工作?

  答:2022年11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工作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复,其中就包括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上级下发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与县(市区)党委、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全面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严格考核、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耕地“只增不减”,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非耕地“只减不增”。因而开展耕地不合理流出整改工作,恢复被违法占用的耕地。

  二、请问设施农用地具体包括哪些?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1.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2.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3.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4.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5.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三、请问设施农用地的选址有什么要求吗?

  答:设施农用地选址,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四、请问设施用地规模是否有标准?

  答: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请问设施农用地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2024年7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格立项选址。强化备案前立项监管。设施农业项目经乡镇备案前,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选址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等,出具审查意见。

  二是规范上图入库。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用地备案表格等材料一并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信息录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待项目同步至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后,核实项目信息,并进行永久基本农田核验,通过后完成用地阶段上图入库。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耕地保护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通过动态巡查、联合执法、定期排查等方式,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同时要严格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通过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坚决遏制新增违规建设设施农用地问题发生。

  六、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什么是田长制?

  答:田长制是为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耕地保护责任而建立的,以村为单位耕地保护机制。将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七、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长由谁担任,有什么职责?

  答:“田长”由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或村民代表担任。主要职责包括:宣传耕地保护政策;预防耕地承包人改变耕地用途;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保护提升耕地质量。

  八、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含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地上物和青苗附着物补偿。其中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

  来源: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纪媛媛
校对:王鲁斌
审核:李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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