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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3-08-04 17: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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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3年7月

  为全面了解《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根据《聊城市政府立法评估制度》的规定和聊城市司法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织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 成立评估专班、委托第三方参与

  按照聊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部署,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障此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客观、全面、科学,支队委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全程参加评估工作专班活动。

  (二) 制定评估方案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印发了《关于<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这次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和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保证《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开展调查研究

  1、书面征求意见。评估工作小组制作了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向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政府部门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对《办法》主要规定内容实施效果及看法,共发放调查问卷224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15份。

  2.召开座谈会。为切实提高《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2023年7月组织召开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停车服务行业代表、法学专家及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

  (四)起草论证报告

  为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合理客观、科学、公正,按照评估内容和工作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形成初步评估结论进行上报。

  二、《办法》内容评估及分析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对于改善我市停车难、停车场管理不规范等状况,为更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提升我市发展软实力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办法》共五章48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停车场分类,政府和各部门管理职责,停车收费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21条并分别设置原则和要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三个小节。第三章使用和管理共11条,为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和生效时间。

  根据《聊城市政府立法评估制度》规定,对《办法》内容立法质量的评估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执行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方面。

  (一)《办法》的合法性。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聊城市人民政府拥有本《办法》所涉事项的规章制定权。《办法》规定的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办法》的合理性。《办法》所设定的各项规定必要、合理、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停车场正常运行的义务。规定“停车场应当24小时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并在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此类条款的设置,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三)《办法》的协调性。《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国家最新方针政策,充分吸收了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路内停车执法管控、停车泊位共享等一系列国家层面的先进理念。通过对比分析,《办法》的实施与我市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是一部协调性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规章。

  (四)《办法》的规范性。通过分析《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办法》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在停车场的管理部门、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五)《办法》的执行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停车管理主要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关规定明确、清晰,不会产生歧义,执行性较强。

  (六)《办法》的实效性。《办法》的实施被社会基本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停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显著提升了城市停车管理水平。

  三、《办法》实施执行情况

  《办法》自施行以来,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市场监管局、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多部门通力协作,出台了多项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相关通知和制度,为加强我市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办法》实施以来,聊城市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将停车场建设相关工程列为重点工程。

  (二)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五条:

  “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 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聊城市政府多次召开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等参加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协调会,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秩序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等相关工作”。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了静态交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停车需求、交通评价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属停车泊位,配 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聊城市印发《聊城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细则》对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流程、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进行了明确要求。

  (五)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院可以通过设置独立进出口、实行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疏解非就诊车辆停车需求,保障就诊需求停车供给,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研究形成了聊公交管(2023)27号文件,提出了关于优化市人民医院交通组织方案的报告,对聊城市人民医院的周边用地情况、周边交通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方案。经山东警察学院专家、医院和支队共同调研,结合市医院意见,分别对于医院的西区、东区制定了相应的交通路线调整,安装了停车诱导屏,显示院内泊位余位等信息,方便就医市民参考。对缺少停车位的情况,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增设医院周边的停车泊位,缓解停车矛盾。在形成近期交通组织方案的同时,该报告还制定了远期优化方案,包括拆除东区旧病房楼,打通东区北侧东西向通道等非常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为今后解决聊城市医院停车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

  (六)针对《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 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 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

  截至2023年上半年,已完成振兴路、兴华路、电大路、花园北路、柳园北路、卫育路、汇金街、昌润路等主干道和剧团路、光明路、军需路等支路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智能化升级改造、调试上线。除了受东昌路提升改造和雨污分流工程影响,未完成东昌路、建设路和柳园南路智能化改造外,东昌府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智能化改造、设备调试工作已基本完成。

  聊城市静态交通智慧平台系统和应用端建设工作任务基本完成。2021年12月完成了聊城市静态交通智慧平台建设并上线;2022年1月完成了“聊城慧停车”应用APP及车主、车场、商户小程序,并于5月进行了升级更新。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2022年5月完成了全省首例路内停车ETC无感支付的开发。目前,市平台已具备使用条件,按照“市域一个停车场”的战略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市区各类停车数据信息对接。

  四、《办法》评估发现的问题

  (一)评估发现的问题

  1.临街建筑退线区域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不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分配原则不明确。

  《办法》第四十七条对“临街建筑退线区域”含义进行了界定:“是指城市道路红线或绿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公共场地,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但《办法》并没有明确临街建筑退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议明确该区域的管理、运营等责任主体。

  我市市区路沿石以上建筑退线区的产权多样,权属不一,在上述建筑退线区域内建设停车场的利益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直接影响该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议明确该区域内停车场利益分配机制和业主协调机制。同时建议将临街建筑退线区域停车管理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进行一体化管理。

  2.《办法》未明确规定备案制度。

  实行停车场设置备案管理制度和停车信息接入信息管理平台,是对停车场进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规定过于概括,既没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也没有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导致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停车信息未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评估专班认为,《办法》涉及的停车场设立后“备案”仅为监督意义的备案,无法达到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作用。建议借鉴外省市相关做法,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事前行政管理。

  (二)评估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办法》在制定当时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的评估,评估工作小组认为,《办法》实施后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在制定时,围绕聊城市停车场规划和管理实际,注重制度设计,讲求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市停车场规划管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规定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时期下的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结合本次评估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建议在继续深入实施该《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工作。

编辑:苏永乐
校对:顾杨洋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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