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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3-08-04 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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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发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聊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工作专班

  接到《关于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后,聊城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专题调度。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治和燃气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专班,为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专班起草制定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列明了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以及时间节点,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切实提高《办法》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聊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走访企业,询问用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并于2023年7月组织召开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法律专家等参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四)起草论证报告

  工作专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条与上位法进行比对,结合调研情况梳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形成初步评估结论进行上报。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一)总体情况

  《办法》立足当前,并遵循今后一个时期燃气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目的是促进燃气行业持续发展、加强燃气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责任等,为我市推进实施的“气化聊城”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立法技术方面

  经过评估,《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市燃气管理工作需要。

  (三)贯彻落实方面

  一是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办法》出台以后,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及时组织编制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读本,并附录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涉及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至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组织召开了燃气安全管理暨《办法》宣贯实施工作会议,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定期安排调度《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规范性条款执行情况。自《办法》施行以来,燃气主管部门能够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能自觉用《办法》规定从事其经营行为,有效预防或减少了燃气事故的发生。比如,《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个别县市区未设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燃气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目前,各县市区均成立了专门的燃气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燃气管理。第九条:“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这一规定,对于提升用气安全,防止燃气泄漏及爆炸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85.2万户天然气用户,其中165.7万户安装了报警切断装置,剩余19.4万户全部为《办法》实施前的天然气用户,2023年11底前,全部加装完成。第十四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采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这两条对液化石油气企业的气瓶充装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源头加强对气瓶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避免了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等。”明确了燃气器具的使用要求,为推进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现燃气用户因装修、包裹、遮挡、私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计量装置等行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安全隐患消除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当恢复对燃气用户供气。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者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经检查确无安全隐患后应当恢复对燃气用户供气。”这条规定不仅为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也有效解决了个别用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燃气企业处理难的问题。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相关燃气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各级燃气主管部门无专项检查费用的问题,建立健全了“专家查隐患、检查促整改、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机制,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有效地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保险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了全市燃气行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处以罚款之前有限期改正这一环节,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予以改正,截至目前,适用本条款,共立案处罚4起,罚款金额2.4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上位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后,《办法》个别条款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一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主体存在多样性,可以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燃气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二)对燃气用户约束不够,法律责任缺失

  《办法》从整体上多是约束燃气经营企业,但对燃气用户约束太少,法律责任更是缺失,而现实中,很多安全事故是燃气用户违法行为导致的。如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赣州经开区“10·29”爆炸事故等。《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现燃气用户因装修、包裹、遮挡、私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计量装置等行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仅仅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现实工作中,造成燃气用户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处罚,造成安全隐患。

  (三)部分条款落实不够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两年产权置换期内回购报废气瓶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这一规定,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普遍反映,工作协调和工作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个别县(市、区)正在积极推动,但目前均未落实到位。

  四、评估建议及结论

  我们评估认为,《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燃气行业的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行为,安全供气、安全用气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燃气事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办法》内容全面,详细具体,合理性、协调性很强,对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立法的作用和效果,但也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对燃气用户约束不够,法律责任缺失,个别条款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根据上位法对《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维护法制统一,解决现实问题,提高我市立法质量。

编辑:苏永乐
校对:顾杨洋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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